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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老挝经济特区与工业园区投资指南(1):关于塔銮湖经济专区和全国经济特专区投资促进政策

发布时间:2025-04-28 17:41:15

关于塔銮湖经济专区和全国经济特专区投资促进政策

——根据 200978日颁发的02号国会文件:《投资促进法》;

——根据20101026日颁发的 443 号总理令,关于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 (简称“经济特专区 );

——根据20111228日签订的塔銮湖经济专区开发协议(自然湖区和文化旅游胜地);

——根据20111228日签订的13号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决议, 关于成立塔銮湖经济专区;

——根据201456日经济特区与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与国会常驻委员会召 开的关于组织实施和解决塔銮湖经济专区主题会议的会议决议;

——根据2015724日总理和副总理会议决议。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第一条: 目的

本决议制定了塔銮湖经济专区和全国经济特区及经济专区促进政策,以便能促 进和吸引投资,重点促进快速发展和实现已制定目标。

第二条:投资促进政策

总理制定了塔銮湖经济专区和全国经济特专区投资促进政策,符合经济特专区 开发和管理司法行为,在塔銮湖经济专区开发协议和经济特专区管理委员会与国会 常驻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决议中限定了开发目标,具有以下特点:实行一站式服务, 手续费、税收、土地使用、人口管理(护口本、身份证、工作证)、多次往返签证 费用收取等根据财政部于 2015  3  26 日颁发的 521 号决议获得部分优惠。

第三条:使用范围

本决议适用于在塔銮湖经济专区和经特区内生活工作的居民,至于全国其他园 区根据其特点或合同执行。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四条:利润税

在塔銮湖经济专区、经济特专区管理委员会注册的投资商将获得以下利润税优 惠政策:

——从事公共事业服务的可免缴 5 年利润税; ——中小型投资可免缴 4 年利润税;

——利润回收快的业务,如服务业、贸易业可免缴 2 利润税;

免缴年限到期后,若投资方还未获取利润,可申请延迟利润税免缴年限,投资 商需持有符合老挝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财务报表。免缴年限到期后按税法 执行。

第五条:增值税

需向政府交纳的增值税如下:

——在经特区内引入、生产和使用的商品、物品及服务,收取百分之五(5℅) ; ——在经特区内为出口而生产的商品、物品,收取百分之零(0℅) ;

——园区内的商品、服务在园区外销售、使用和服务,将按老挝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经特区税率

税率限定如下:

1.老挝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加班费、超时费、岗位工资、全年绩效 及其他货币或实物收益,都需缴纳所得税,按全部收益的百分之五计算。

2.其他税率和手续费等按老挝法律法规公布的税率的百分之五十收取(50℅) 。

第七条:所得税

从工资、劳动费、加班费、超时费、岗位工资、责任工资、年度绩效所获得的 所得税和在经济特专区及塔銮湖经济专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所获得的现金或物品等利 益根据税法按阶梯收取。外国员工则按照老挝税法或老挝作为合约国签订的协议收 取,避免重复收取。

土地、不动产销售、出租所得由塔銮湖经济特区、经济特区管委会协调老挝国 家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实际交易价格斟酌规定。

第八条:进口税

开发商在进口直接用于塔銮湖经济专区和经特区施工建设的机械、建筑材料、 原材料、车辆时可免缴进口税。至于投资商按投资促进法执行。

第三章

经特区内土地使用政策

第九条:分配和颁发土地证明

根据塔銮湖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制度,塔銮湖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分配土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颁发临时和永久性房地产所有权证。

第十条:土地使用政策

在塔銮湖经济专区和经特区的投资商需按土地法中规定的普通税率的百分之八 十(80℅) 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转让或转卖房地产和土地

获得塔銮湖经济专区和经特区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商可根据剩余年限将该使用权 转让或转卖给其他投资商。至于房地产所有权没有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权

在塔銮湖经济特区和经特区做房地产的开发商、投资者,有权房地产根据老挝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转让。

第四章

塔銮湖经济专区和经特区人口管理和资金、收入转账外国政策

第十三条:人口政策

有房地产所有权和运营商业、生产、贸易和服务业务价值为 200.000 美元以上 的人口(国内外),以及家庭成员,可获得外国人户口,以便能在经特区长久居住。

第十四条:资金、财产和收入转移国外

外国开发商、投资商有权将自身资金、财产和收入,例如从个人或公司投资、 资金、财产中所获得的利润,在根据老挝法律法规履行完自身义务并缴纳完手续费 之后,通过在经特区内或外的银行转移到国外。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机构

塔銮湖经济专区和全国范围内的经特区为本决议规定的政策的组织实施者。

第十六条:税收、手续费和服务费收取

塔銮湖经济专区,经特区内的税收、手续费和服务费由一站式服务办公室根据 老挝相关法律、经特区开发协议,根据经特区开发和管理司法文件中规定的比例收取,之后上缴政府预算(中央50℅,20℅,15℅,经特区管委会10℅和人类及环境发展基金会5℅),在执行时,要有税收责任人参与。

第六章  

最终条款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

经特区管委会,经特区内开发商、投资商严格组织实施本决议。

第十八条:效力

本决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有任何法律文件与本决议相冲突则视为无效,除 开发商和政府另行签订的协议规定外。

以上译文为老中企服翻译,仅供参考,若有歧义,以老文版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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