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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注册资本缴纳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9-20 13:56:22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 独立 · 民主 · 统一 · 繁荣


编号:2025/อถ
工业与贸易部
万象,202599

关于企业注册资本缴纳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

1条 目的
本决定旨在制定与企业注册资本缴纳相关的原则、规程和标准,使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企业所有者、合伙人、股东在企业注册后全面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便于跟踪、检查、监督工作,提高执行效率与效果;同时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2条 定义与基本原则
1. 企业注册资本缴纳(Registered Capital Payment)指:在企业完成注册登记之后,企业所有者、合伙人或股东将其承诺贡献的资本以货币和/或实物形式(如动产、不动产等)实际投入到企业中的行为。这个资本必须真实存在,不能是借名、借用或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资产。
2. 注册资本包括两种形式:货币资本与实物资本。所有实物资本应经合法评估或估值;动产或不动产投入必须属于投入者所有,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 注册资本不得采用未履行义务、虚假资产、尚未取得产权或属于第三方的资产作为投入。
4. 注册资本的投入必须在法律、法规或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3条 术语解释
(以下术语在本决定中有如下含义)
- “货币资本:指以老挝基普或合法外币,以现金/银行账户存款形式投入的资本;
- “实物资本:指所有者/股东以其合法所有的动产、不动产等物质资产投入;
- “未缴资本:指在规定期限内,所有者/股东未按其持股比例或承诺额度缴纳的注册资本;
- “企业注册后:从企业在工商或相关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注册证书之日起算。

4条 适用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在老挝全国范围内注册的所有类型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内与外国投资者设立的企业。

第二章 注册资本的类型与缴纳期限

5条 注册资本的类型
根据企业的形式不同,注册资本缴纳的类型包括:
1. 个人独资企业:所有者以货币和/或实物投入;
2.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以货币和/或实物投入;
3. 有限合伙企业/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和/或实物投入;
4. 一人有限公司/独资公司中唯一股东的投入;
5.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投入(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不同比例和种类的股份资本)。

6条 缴纳期限
企业所有者、合伙人或股东必须在企业注册登记获得企业注册证书之后的一年内,将规定的注册资本全部(货币与实物部分)缴纳到位,除非法律或其他法规另有不同规定。

第三章 注册资本缴纳的具体要求与程序

7条 货币资本的缴纳方式
- 对于货币资本,所有者/股东应将其投入的货币资本存入企业在任何一家老挝商业银行开设并登记的企业专用银行账户之中。
- 资本进入银行账户后,应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交易记录,以作为资本缴纳的合法证据。

8条 实物资本的评估与登记
- 实物资本包括动产、不动产等由企业所有者或股东投入的资产;
- 此类实物资本在注册前或注册过程中必须经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评估,以确定其货币价值;
- 评估报告需附于企业注册或资本变动的申请文件中,并被注册机关接受;
- 实物投入后,其所有权必须转移给企业,并登记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

9条 注册资本增加
- 在企业注册资本登记之后,如需增加注册资本,可由股东/所有者/合伙人提出申请;
- 增资可通过增加股份数量或提高每股面值,或引入新的股东/投资者;
- 增资程序应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并办理相关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 增资额须按本决定中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货币或实物方式缴纳。

10条 注册资本减少或撤资
- 企业在某些情况下可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资本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低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并需通知债权人。
- 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特别决议,经注册机关变更登记。

11条 注册资本未缴足的处理
- 如果企业所有者、合伙人或股东未按规定在期限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注册机关有权:
  1. 发出补缴通知;
  2. 限制未缴足资本股东的投票权和分红权;
  3. 严重时可处以罚款,甚至吊销企业注册证书。

第四章 权利、责任与监督

12条 权利义务
- 企业所有者/股东有权享受利润分配、资产增值等权益;
- 但必须履行按期缴足注册资本的法定义务,并保存所有缴纳凭证。

13条 登记机关职责
- 核查资本缴纳真实性和合法性;
- 受理资本变更、增资、减资等申请;
- 建立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制度,供公众查询。

14条 信息披露
- 注册资本总额、资本结构、股东名单及出资额应登记备案,向公众开放查询。

15条 处罚措施
- 对未履行资本缴纳义务、提交虚假资料的企业或个人,依法追责,处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章 附则

16条 实施与过渡
-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已注册企业须在一年内补齐资本并提交证明材料。

17条 法律效力
- 本决定与《企业法》、相关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 如有冲突,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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