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总理府办公厅
第 602/ຫສນຍ 号
万象首都,2026年5月12日
通知
致:
尊敬的政府副总理、财政部长;
尊敬的工业与贸易部长;
尊敬的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长。
事由: 关于第十届政府首次会议及2026年4月例行会议关于组织实施促进电动汽车及替代能源使用的政策和措施的指导意见。
根据 2025年8月26日 第 547/ນຍ 号 关于总理府办公厅组织与运行的总理令;
根据 2026年4月20日 第 29/ນຍ 号 关于第十届政府工作规章与机制的协议;
根据 2026年4月17日 第 06/ລບ 号 第十届政府首次会议决议;
根据 2026年4月30日 第 07/ລບ 号 2026年4月例行政府会议决议。
总理府办公厅谨此通知阁下,为组织实施第十届政府首次会议及2026年4月例行会议的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一、请工业与贸易部协调相关部门执行以下事项:
1.暂停进口所有类型燃油车辆,直至2026年底,但以下车辆除外:客运车辆、机械车辆、服务于项目及生产的货运车辆、专业用途车辆。同时,应研究制定政策,减轻因此政策受影响的汽车进口公司的损失;
2.详细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销售的电动汽车的价格结构,明确出厂价、运费、税费、各类型及各品牌汽车的利润率上限,以防止电动汽车进口公司利用社会因暂停进口燃油车而对电动汽车需求增加的机会,谋取暴利或以不合理高价销售。如发现任何公司趁机无理抬高电动汽车价格,应采取罚款、处罚等严厉措施;
3.对于价格低于 50,000(五万)美元的 100% 纯电动汽车,立即取消进口环节的购买权费用征收;对于价格在 50,000(五万)美元及以上的 100% 纯电动汽车以及替代能源汽车,请工业与贸易部重新研究进口购买权费用的征收,研究应基于促进电动汽车使用的政策、反奢侈浪费以及限制外汇流出;
4.加快完善电力系统,以应对电动汽车使用量的快速增长。同时,协调中央各相关机构及全国地方行政机关,为从事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业务的公司提供便利,对使用中央及地方管理的土地(地块)用于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给予特殊政策。此外,尽快确定针对投资安装充电桩为公众服务的经营者的电价,以合理价格促进电动汽车的使用。
二. 请财政部牵头,协调工业与贸易部及相关部门,研究针对替代能源汽车的税收政策。
三. 请公共工程与运输部牵头,协调工业与贸易部及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政府指导意见的实际执行机制。该指导意见已在2021年9月28日第 1244/ຫສນຍ 号通知中规定,涉及通过银行系统进行车辆买卖结算,特别是车辆登记必须提供汽车进口公司的转账证明、客户向汽车销售公司付款的转账证明以及其他按规定要求的文件。如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在缺乏银行转账证明及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办理车辆登记,应严格对该工作人员/公务员进行处罚。研究完成后,应出台为公共工程与运输部的法规,并自2026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阁下知悉并遵照执行。
部长,
老挝总理府办公厅主任
(签字)
布空·南马翁